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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淮北**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淮**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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