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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