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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陈**、刘**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不服开江县人民法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147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曾**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向开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陈**、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曾**的起诉事实已经开江县人民法院(2015)开江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为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并予以了定罪量刑,同时对刘**所获赃款278.12万元继续追缴。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上诉人曾**的起诉应当不予受理。故上诉人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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