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申请执行王**、谭**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织金县人民法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谭**、王**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谭**借款本金96000元,并按月利率9.12‰计算,支付从2011年6月25日起至偿付之日止的利息,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2811元、执行费134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王**在织金县熊家场乡街上有门面房一格,因申请执行人谭**明确表示不同意预交处置上述财产费用,如流拍亦不同意接受抵偿,故本院未对上述财产采取查控处置措施。2015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协商,自愿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6000元、利息43776元及案件受理费2811元,共计142587元,由被执行人从2016年起每年的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人8000元,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二、所还款项由被执行人直接打入申请人账户;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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