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李**、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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