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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陈**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州**民法院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陈*杰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7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林**不服以认定其与原审被告人陈*杰“共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严重偏离事实,证据失真及公诉机关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刑初字第74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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