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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西**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西安交**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交大二附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0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岳**、张**,被上诉人交大二附院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二审期间所提起的重新鉴定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且经过被上诉人交大二附院的同意,故上诉人张某某的重新鉴定申请,应予准许。因出现新情况,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014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179元,上诉人张某某已预交,退还上诉人张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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