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浙江耀**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舒**与江苏华**限公司、罗**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西**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石**、石万军、石**、石**、石**、石**、石丽花、石**、昂**与弥**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再审审查裁定书
原告胡**、胡珀诉铜川**限公司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美**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王**等与烟台**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限公司、东营市河**设管理办公室与王**、董**、刘*、王**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菏泽市城乡建设局与中铁**限公司、菏泽市**理委员会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纪**与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中国铁**镇江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因与河南通**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