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浙江耀**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浙江耀**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