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纪**与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中国铁**镇江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中国铁**镇江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纪志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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