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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公司、东营市河**设管理办公室与王**、董**、刘*、王**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限公司、东营市河**设管理办公室为与被上诉人王**、董**、刘*、王**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学路,上诉人东营市河**设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王**、董**、刘*、王**委托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营**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山东**限公司缴纳12329元、上诉人东营**设管理办公室缴纳12329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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