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黄骅市交通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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