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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本溪**业公司物件脱落、坠落侵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因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4)明民二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本溪**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4)明民二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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