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限公司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需要证据为由,为此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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