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徐*、邓**、王*、王**与被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徐*、邓**、王*、王**诉被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徐*、邓**、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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