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祥诉被告张**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何*祥将诉讼请求由7万元变更为1万元,后原告向**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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