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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白云丹诉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白**诉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白**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5.50元,由原告魏**、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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