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白**诉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白**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5.50元,由原告魏**、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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