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申请执行赵**健康权纠纷一案,喀喇**法院作出的(2015)喀*初字第15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本辖区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初字第15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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