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陶*与李**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绥高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依据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陶*经济损失人民币8802.76元,并承担诉讼费等1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李秀伶外出务工,具体地点不详。银行无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815号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