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陶*与李**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绥高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依据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陶*经济损失人民币8802.76元,并承担诉讼费等1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李秀伶外出务工,具体地点不详。银行无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815号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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