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周**与杨*、张**、武**、杨*、刘*健康权纠纷(2015)葫民终字第00806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张**、武**、杨*、刘*现都在上学,与被执行人的家属正在协商处理中。被执行人杨*、张**、武**、杨*、刘*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11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