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杨*、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周**与杨*、张**、武**、杨*、刘*健康权纠纷(2015)葫民终字第00806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张**、武**、杨*、刘*现都在上学,与被执行人的家属正在协商处理中。被执行人杨*、张**、武**、杨*、刘*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11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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