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被告高增义、吉林省**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受雇于第一被告,为第二被告干活时意外摔伤原告得到第二被告支付部分垫付款后,因为赔偿问题,而起诉二被告,要求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0元、邮寄费188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