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高增义、吉林省**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被告高增义、吉林省**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受雇于第一被告,为第二被告干活时意外摔伤原告得到第二被告支付部分垫付款后,因为赔偿问题,而起诉二被告,要求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0元、邮寄费188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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