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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吴书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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