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勤诉被告张后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勤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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