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海诉被告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3日受理后,向原告马*海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口头通知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后又两次电话通知,但原告一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愈期不予交纳,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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