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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双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双村委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牛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东双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钟**及其委托代理人回广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牛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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