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武义**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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