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武义县**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武义**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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