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滚龙岙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刘**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滚龙岙村经济合作社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滚龙岙村经济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滚龙岙村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