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河**民委员会诉被告王**、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怀远县河**民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远县河**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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