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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与钟祥**管理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晏**因与被上诉人钟祥**管理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晏**的委托代理人寇**,被上诉人钟祥**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李*、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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