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鱼县鱼岳镇方家庄二组与被告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鱼县鱼岳镇方家庄二组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鱼县鱼岳镇方家庄二组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嘉鱼县鱼岳镇方家庄二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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