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限公司诉被告张**、王**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庞大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1元,减半收取865.50元,保全费79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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