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诉被告张*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进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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