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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孔*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孔*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涉案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即将届满诉讼目的已无法实现为由,于2015年1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00元,减半收取51400元,由原告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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