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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蔡*与福建**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蔡*与被告福**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文*、蔡*于2015年10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文*、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文*、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82元,减半收取为35891元,由原告曾文*、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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