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今日与被告上海天初**司金寨分公司、周*、第三人金寨**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今日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今日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今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邓今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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