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牛*、汪*、中余**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252.6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牛*、汪*、中余**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2.6万元的财产。
二、对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汪**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东郊街道望湖选区和位于安徽省**商贸中心的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