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灵璧县朝阳镇九顶山采石厂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告向灵**监局缴纳的20万元保证金采取保全措施。原告王**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山东省平邑县平邑镇八村住房一套(房权证号:平房字第47030136号)及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本院已执行的原告王**向灵**监局缴纳的保证金20万元。
二、查封原告王**所有的位于山东省平邑县平邑镇八村住房一套(房权证号:平房字第47030136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