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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限公司与舒城**材厂、包**、潘**、汪*、孙**、包诗应、孙**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限公司诉被告舒城**材厂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舒城**材厂等56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舒城**材厂等八被告计5600万元财产。

二、对原告安徽**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安徽省**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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