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鞍山市融大房**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民法院(2014)鞍民一终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融大公司申请再审称,融大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支付任何赔偿金。原审判决结果不符合相关法律定。融大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融大公司与王*双方虽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所签《预定合同》和《承诺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王*交付案涉两处房屋部分购房款后,案涉两处房屋仍由融大公司实际占有。故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定融大公司给付王*相应的损失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融大公司的再审申请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融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鞍山市融大房**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