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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有限公司与王*房屋买卖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鞍山市融大房**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民法院(2014)鞍民一终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融大公司申请再审称,融大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支付任何赔偿金。原审判决结果不符合相关法律定。融大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融大公司与王*双方虽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所签《预定合同》和《承诺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王*交付案涉两处房屋部分购房款后,案涉两处房屋仍由融大公司实际占有。故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定融大公司给付王*相应的损失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融大公司的再审申请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融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鞍山市融大房**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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