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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嘉兴市**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天然气用气款614990.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14990.02元为基数,按同期中**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9月2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间素有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关系,双方明确每立方天然气的含税价为4元。自2013年12月起,原告共向被告供给天然气价值2763382.23元,被告支付了2148392.21元,尚欠614990.02元天然气用气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限公司用气款614990.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614990.02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0237元,减半收取5119元,由被告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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