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XXXX电器冲件厂诉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台州市XXXX电器冲件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台州市XXXX电器冲件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