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5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214.05元,此款被告于2005年6月17日支付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2005年7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元,2005年8月31日前支付余款人民币7,214.05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5元由原告上海德**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