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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纸厂与浙江**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纸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开始,原、被告双方就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货物给被告,至2008年3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4178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241780元及逾期违约金16246.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建德市纸厂于2009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1780元。

二、原告**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85元,由被告建德市纸厂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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