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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范**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与被告范**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29日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起诉称:2008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不锈钢价值107000元,被告于2009年1月23日支付原告20000元,于2009年10月4日支付原告1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现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77000元及利息4088.7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2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范**欠原告陈**货款77000元,原告同意被告于2010年7月底、8月底、9月底前各支付20000元,余款17000元于2010年10月底前付清。

二、若被告范**未按上述期限如数履行,则原告陈**有权就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2.50元,由被告范**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因原告陈**已预交诉讼费,原告同意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862.50元直接交付给原告(已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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