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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刘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被告陆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车建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刘某某称:2008年9月,被告陆向原告订购价值81700元的变压器,被告收货后以无钱支付为由于同年12月24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同年12月26日付款40000元,2009年1月10日付清余款。届期,被告食言。要求被告即时支付货款81700元,并赔付逾期付款利息1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陆*辩称:被告购买的变压器用于被告经营的慈溪**限公司,因此货款应当由公司支付,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2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陆*支付原告刘**81700元,于2009年12月底前支付4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货款。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如数履行,则应另行贴补原告10000元,原告有权按照总额500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计940元,由被告负担。此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940元直接付给原告,与上述协议一并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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