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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通**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波**限公司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9)甬慈商初字第3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宁波**限公司又于2010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波**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9)甬慈商初字第332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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