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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包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与被告包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被告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包经营家纺行业,2009年5月,被告因无钱进面料,向原告借了共计价值人民币201911元的面料,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面料款100000元,余款101911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0191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包于2009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沈货款人民币101911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69元,由被告包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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