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王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陈起诉称:王*其货款及股权转让款331000元,请求依法解决。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原告陈债务331000元,于2010年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6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7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8月30日前支付121000元。逾期,被告王*赔偿原告陈利息损失30576.14元。
二、案件受理费6724元,减半收取3362元,由原告陈、被告王各负担1681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