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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华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华诉被告方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1月24日第一次公开开开审理。因案情复杂,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0年1月5日再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简要案情:原、被告自2008年7月9日至2008年11月3日,多次发生棉纱买卖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棉纱,由原告送货到被告指定的加工单位,共计发生货款1081060元。嗣后,被告在2008年8月29日前,支付原告货款300000元。2008年12月4日,经双方结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约700000元左右,并出具欠条一份。2009年5月20日起,被告又陆续支付原告货款559410元,余款221650元经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1月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方于2010年1月11日前支付原告华棉纱款180000元,款从被告已向法院缴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并由法院交付给原告;

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计288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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