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邹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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