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限公司与被告吴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慈**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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